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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高考志愿填报规则
广西高考志愿填报规则有:普通类、艺术类、体育类、普通类本科批设置特殊类型志愿、高考平行志愿录取规则。
一、普通类
1、本科提前批设平行志愿和单个志愿。军事院校采用平行志愿,设置30个院校专业组志愿;其余的院校采用单个志愿,设1个院校志愿。
本科批设特殊类型志愿和普通志愿。普通志愿采用平行志愿,设45个院校专业组志愿;特殊类型志愿采用单个志愿,即1个院校志愿。
2、专科提前批设平行志愿和单个志愿。定向培养士官招生采用平行志愿,设30个院校专业组志愿;其余的院校招生采用单个志愿,即1个院校志愿。高职专科批设置30个院校专业组的平行志愿。
二、艺术类
本科提前批和本科批分别设置30个志愿。其中,第1顺序位置既可选择平行组中的院校专业组填报,也可选择非平行组中的院校填报;第2至第30顺序位置只能选择平行组中的院校专业组填报。高职专科批设置30个院校专业组的平行志愿。
三、体育类
本科提前批设置1个院校志愿。
本科批、专科提前批和高职专科批分别设置30个院校专业组平行志愿。
四、普通类本科批设置特殊类型志愿
高水平艺术团、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在特殊类型志愿中填报。经考试合格并经公示的入围考生方可填报。
报考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定向计划、预科班、民族班的考生必须具备相应报考资格且达到相应的分数要求。考生可将上述志愿与本科批非定向志愿一并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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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高考平行志愿录取规则
高考平行志愿录取规则是“分数优先、遵循志愿、一次投档、不再补档”,这就要求考生根据自己的成绩、志向、体检结果、选科情况等,理性填报,并把最心仪的专业院校放前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程序,保证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广西城市职业大学,英文名称:Guangxi City Vocational University,学校代码:13920。
第三条 办学性质:民办
第四条 办学层次:本科、专科
第五条 上级主管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第六条 按学校有关规定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合格者准予毕业,发给国家认可并经教育部电子注册备案,校名为广西城市职业大学的全国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招生录取工作在学校党委和校务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由学校招生处组织实施。学校成立由主管招生副校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校招生工作。招生处是学校常设机构,负责处理学校普通高考招生日常事务。主要职责是: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本校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宣传工作;编制并报送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组织实施本校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八条 学校督导室直接参与招生工作并实施监督,确保学校招生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根据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院有关文件的要求, 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考试的成绩为依据。继续深入实施高考招生“阳光工程”,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条 学校调阅各省(区)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控制在110%~120%的比例范围内,同时根据各省(区)生源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十一条 未实行平行志愿录取的省、自治区或批次,实行“志愿优先,遵循分数”原则。实行平行志愿录取的省、自治区或批次,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
第十二条 对进档考生,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安排原则。为满足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各专业计划数根据生源情况可适当调整。考生一旦被录取将不予退档换录。
第十三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有关加分与相关降分的政策规定,并计入总分进行录取。
第十四条 我校认可各招生省份艺术类联考(统考)成绩或艺术考生在该省其他院(系)取得的艺术专业成绩。
第十五条 各专业均无男女比例及民族成份要求。身高要求:
空中乘务专业(男生身高不低于170cm,女生身高不低于160cm);高铁乘务专业(男生身高不低于168cm,女生身高不低于158cm)。
第十六条 往届生的录取按照各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处的有关规定办理,与应届生同等对待。
第十七条 录取体检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联合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指导意见》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招生录取工作全部实行远程网上录取,录取进度和结果将会及时公布在校园网上,录取通知书以特快专递方式发放。
第四章 入学与注册
第十九条已被录取考生凭录取通知书,按我校规定的报到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我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我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国家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对新生入学资格再进行复查,凡属徇私舞弊或不符合条件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费用标准:所有收费严格按照广西省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等费用。具体每个专业的收费标准请查阅《2019年普通高考指南-招生计划篇》或登陆我校招生信息网查询。
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学校建有较完善的贫困生资助体系。学校承诺:保证不让贫困学生因为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帮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的措施主要有: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困难学生补助;同时,学校设有多个勤工助学岗位,让贫困学生通过勤工助学,以顺利完成学业。以上各种政策详细信息见今年招生简章及我校招生信息网。
第二十三条
学校地址:1、广西崇左市江州区骆越大道1号,邮编:532200
2、广西南宁空港经济区扶绥大道339号,邮编:532199
学校网址:
电子信箱:gxcczsb@126.com
学校招生信息网址:
联系人:习老师、黄老师
联系电话:0771-7515016 7515003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五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章程、要求、规定等如与本章程有冲突,以本章程为准,以往条款即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广西城市职业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有关招生录取工作的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校代码:14220;南宁校区地址:南宁市民族大道77号;平果校区地址:百色市平果市大学路6号。
第三条 办学类型与层次:学校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成立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直属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管理。
第四条 面向广西、陕西、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南、广东、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湖北、江西、辽宁、黑龙江、吉林等18个省市招生,实际招生计划以各省(区)教育厅公布为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委员会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六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
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专业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八条 具体招生人数和招生专业以各省(区)教育厅公布为准。
第九条 学费和住宿费按学年收缴,严格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根据教育部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有关政策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具体录取规则
1.调阅考生档案比例:顺序志愿控制在120%以内,平行志愿控制在110%以内。
2.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方案的省(区)或批次,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
3.在实行顺序志愿投档方案的省(区)或批次,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
4.艺术类、体育类术科成绩以广西及有关省(区)招生考试院组织的术科考试成绩为准,本校不另行组织术科考试,进档考生按术科考试成绩分数由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若术科考试成绩相同,按文化分成绩由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直至录满计划数为止。
5.同批次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规则:高位次考生优先获得专业选择权,根据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按第一专业志愿录取,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当考生所填的专业志愿已录满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调剂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因录取时间紧迫,对调剂录取和退档的考生,本校不再征求考生意见。
6.考生身体健康要求: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文件精神,对不符合条件者不予录取。学生入校后须进行入校体检,体检异常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凡在体检中弄虚作假或有重大疾病隐情不报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入学资格。色弱、色盲考生不能报考
学前教育专业、
特殊教育专业及
美术类专业。
7.录取期间学校可视各专业生源情况,对专业计划作相应调整。
第五章 新生入学
第十二条 考生被录取后,凭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报到注册。对未经批准逾期5天不到校报到注册又不及时向学校做出书面说明的新生,按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和录取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视情况调整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 被录取考生的户籍,可由考生自主选择决定是否迁移。需办理户口迁移的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到生源地派出所办理。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五条 学习成绩合格者,颁发毕业证书,盖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印章。
第十六条 学校为在校学生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习优秀奖学金等,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学校建立了“奖、勤、贷、补、减、免”助学体系。特困生还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并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勤工俭学和协助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确保学业优秀、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十七条 录取结果公布渠道:可通过各省、区招生考试院向考生及社会发布的高考录取信息渠道查询,也可登录本校招生信息网查询,网址:
。
第十八条 联系方式
招生办公室电话:0771-5585188,5869751,5848693。
通讯地址:广西南宁市民族大道77号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就业处。
邮编:530022。
网址:
。
邮箱:zsjyc14220@126.com。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不符之处,以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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